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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重点条文解读③

作者: vch13231489
宣布于: 2024-05-10 15:40
阅读: 47

 贯彻党中央决议安排只亮相不落实,搞部分或者地方;ぶ饕

 

  【条文】

  第五十六条 党员向导干部在自己主政的地方或者分担的部分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目的,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议安排只亮相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议安排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掉臂党和国家阵势,搞部分或者地方;ぶ饕宓,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解读】

《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第三款,明确对掉臂党和国家阵势、搞部分或者地方;ぶ饕逍形拇Ψ只,进一步完善了包管党中央政令流通的纪律条款。党的政治建设的主要使命,就是包管全党听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直导。任何具有部分和地方特点的事情安排都必需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条件,在这一点上不可有丝毫迷糊和摇动。执纪监视中发明,一些地区和部分的党员向导干部不可准确处置惩罚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保存自行其是,搞个人主义、疏散主义的问题。好比,有的各自为政、画地为牢,不体贴建设天下统一的大市场、流通天下大循环,只一门心思建设外地区本区域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或者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闭;有的出台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验地区;さ挠呕菡策,设置歧视性、隐藏性的区域市场壁垒,等等。对这些掉臂党和国家阵势、搞部分或者地方;ぶ饕宓男形,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应当给予响应的党纪处分。

同时,《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议安排只亮相不落实验为由原来的违反事情纪律,调解到违反政治纪律。“两个维护”是详细的,不可停留在口头上。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分在落实党中央决议安排时热衷亮相、虚于应付,把口号喊得震天响,但不见诸现实验动,最终不可掩饰其不抓落实的行为实质。对这些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议安排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就是要以严正政治纪律确保党中央令行榨取,促使党员向导干部以现实验动做到“两个维护”。(王薇)

 

  政绩观错位,违反新生长理念、背离高质量生长要求

 

  【条文】

  第五十七条 党员向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反新生长理念、背离高质量生长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分党员向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反新生长理念、背离高质量生长要求行为的处分划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周全贯彻新生长理念,是经济社会生长的事情要求,也是十分主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生长是周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主要使命,坚持高质量生长要成为向导干部政绩观的主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生长,不可穿新鞋走老路,必需完整、准确、周全贯彻新生长理念。应当说,大大都干部能够起劲顺应新的生长要求,但也有一些干部跟不上,这其中,有的是能力缺乏或者事情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由于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实践中,一些向导干部遗忘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做事和小我私家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源,喜欢“做秀”而不是“做事”,热衷于“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在贯彻新生长理念、推动高质量生长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好比,有的党员向导干部政绩观不准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生长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条理重复建设,等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作出本款划定,有利于推动党员向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准确政绩观,把新生长理念、高质量生长的要求落到实处。

  同时,《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解到违反政治纪律,并划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主要思量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小我私家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源,实质上是过失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妄想虚名,一定带来极大的资源铺张、生长机缘铺张,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久远康健生长,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从基础上背离了高质量生长的要求。因此,《条例》作出了上述调解。(王薇)

 

  党员拒绝作证或者居心提供虚伪情形

 

  【条文】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居心提供虚伪情形,情节较重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第八十条新增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居心提供虚伪情形的处分划定。纪律审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事情,是维护党的纪律权威性的主要行动。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事情条例》及着实施细则明确划定,“通常知道案件情形的组织和小我私家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居心提供虚伪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凭证有关划定给予党纪处分”,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监察法》第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二条均划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相识情形,网络、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小我私家应当如实提供情形。在案件审查时,往往会涉及许多证人,这些证人虽不是案件确当事人、涉案人,但由于知道案件相关情形,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自己相识有关情形时,应当增强组织看法、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认真的态度,客观如实反应情形,严肃认真推行作证义务,配合维护纪律审查事情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王薇)

 

 

 

泉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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