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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形式主义、权要主义 【条文】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向导责任者,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ㄒ唬┤戎杂诟阌呗墼焓啤⒏≡谕饷; 。ǘ)纯粹以聚会贯彻聚会、以文件落实文件,在现实事情中不见诸行动; 。ㄈ┩牙胂质,不作深入视察研究,搞随意决议、机械执行; 。ㄋ模┪シ淳募趸嵊泄鼗ǜ阄纳交岷; 。ㄎ澹┰诙讲榧觳樯蠛说仁虑橹懈悴悴慵勇搿⑻艉,增添下层事情肩负; 。┦虑橹衅渌问街饕濉⑷ㄒ饕逍形。 【解读】 《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权要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划定,包括“脱离现实,不作深入视察研究,搞随意决议、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划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审核等事情中搞层层加码、太过留痕,增添下层事情肩负”。这些都是目今搞形式主义、权要主义较量典范的行为体现,在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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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属违规做生意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 【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向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向导干部统领的地区和营业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谋划运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做生意办企业禁业划定行为的,该党员向导干部应当凭证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新增划定,党员向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做生意办企业禁业划定行为”的,该向导干部应当凭证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向导干部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对向导干部给予作废党内职务处分。现实生涯中,党员向导干部的不清廉行为,概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现实使用了职权,并因此谋取了私利,必需重办;二是虽然没有现实使用职权术取私利,但保存利益冲突,属于现实的危害,也必需予以规范。《条例》本条就是从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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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予学术称呼中弄虚作假、违规投契 【条文】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任命、审核、职务职级提升、职称评聘、声誉表扬,授予学术称呼和征兵、安顿退役武士等事情中,遮掩、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使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声誉、称呼或者其他利益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解读】 《条例》将推动效劳人才强国战略、增进包管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主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呼中违规投契、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划定。目今,科技立异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主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立异人才。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验展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基础大法。加速建设以立异价值、能力、孝顺为导向的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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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党中央决议安排只亮相不落实,搞部分或者地方;ぶ饕 【条文】 第五十六条 党员向导干部在自己主政的地方或者分担的部分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目的,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议安排只亮相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议安排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效果的,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掉臂党和国家阵势,搞部分或者地方;ぶ饕宓,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解读】 《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第三款,明确对掉臂党和国家阵势、搞部分或者地方;ぶ饕逍形拇Ψ只,进一步完善了包管党中央政令流通的纪律条款。党的政治建设的主要使命,就是包管全党听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直导。任何具有部分和地方特点的事情安排都必需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条件,在这一点上不可有丝毫迷糊和摇动。执纪监视中发明,一些地区和部分的党员向导干部不可准确处置惩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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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法衔接条款 【条文】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刑规则定的行为,虽不组成犯法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治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详细情节给予忠言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治理、国有资产治理、政府采购治理、金融治理、财务会计治理等财经运动中有违法行为的,遵照前款划定处置惩罚。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损失党员条件,严重松懈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规则同国家执法的衔接和协调;党员不但要严酷遵守执律例则,并且要严酷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在调研中,不少同志希望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规模,更好地增进纪法衔接。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举行了细化划定。 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充分划定了党员有其他“破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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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履历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周全增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主要遵照。为了资助各人深入学习明确、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加入《条例》修订事情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则室同志从修改配景、明确执行等方面举行权威解读。 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忠言或者严重忠言处分,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尚有划定的,可以给予品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置惩罚,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稍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品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效果,但不是出于居心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缘故原由所引起的,不追究...